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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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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查明有其他不符本法或本要點規定之情事者,不予核定獎勵;已核
    定獎勵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獎勵者,應返還所受領之獎勵;本部
    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令其限期返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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