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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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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三款所定防護具之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使勞工於每次戴用呼吸防護具進入作業區域前,應使其實施密
      合檢點,確實調整面體及檢點面體與顏面間密合情形,確認處於良
      好狀況才可使用。
(二)使用時應排除可能引起洩漏之因素,避免面體洩漏。
(三)使用淨氣式呼吸防護具應確認使用有效之濾材、濾匣及濾罐。
(四)使用供氣式呼吸防護具時,應確保供應氣體之品質無危害勞工之虞
      。
    前項第一款所定密合檢點,包含正壓及負壓檢點兩種方式,兩者於檢
    點時均需進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負壓檢點:遮住吸氣閥並吸氣,面體需保持凹陷狀態。
(二)正壓檢點:遮住呼氣閥並呼氣,面體需維持膨脹狀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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