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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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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銷作業:
(一)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
      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
      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
      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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