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八、核銷作業: (一)本署就符合補助資格之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符合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臨場健康服務條件補助清冊」(格式四),併金融機構匯 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二)申請補助案,由專業機構依補助系統收件順序受理。惟當年度編列 經費用罄者,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 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