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事業單位之勞資會議勞方候補代表須於勞方代表有出缺事實後,方得 依序遞補,並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備查函及名冊參考格式 如附件三、附件四)。 前項所定勞方代表出缺,包括勞方代表辭職、退休或變動職務為一級 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之情形;勞方代表於勞資會議召開當日請假或缺席 ,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