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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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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每一參訓青年自付額及訓練單位所代墊之訓練費用合計最
    高十萬元。
    青年出席時數符合第九點規定及取得結訓證書,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應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申請自付額之補助,並經分署審查通過
    者,由分署直接將自付額補助撥入青年個人金融帳戶:
(一)結訓日次日起九十日內,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且於結訓日次日起
      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
      通本計畫專區。
(二)因服兵役致未能參加就業保險,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
      上傳兵役徵集通知等證明文件,申請自退役日次日起計算依法參加
      就業保險之期日,且於退役日次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上傳國內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至台灣就業通本計畫專區。
    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自付額:
(一)未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提出申請。
(二)應檢附之文件不全,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