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明定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象及不誠信行為之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