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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當利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財團法人於訂定防範方案,應包括對象及不誠信行為之防範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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