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一、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外來憑證及對外 憑證之應記載事項,並應經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二、參酌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明定財團法人內部憑證由財團 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