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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機關應辦事項:
(一)自本作業規範實施後一個月內,依本署按移工人數比率分配之經費
      金額,檢附領據、註明撥款專戶之帳戶、金融機構全銜等文件,向
      本署申請經費。實施期間經費如有不足,得向本署申請經費追加;
      一零九年及一百一十年各以一次為限。
(二)應於本作業規範實施後一個月內,受理移工、雇主或委任之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及核發補償。有不實申領者,應不予核發補償;已
      核發者,經撤銷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三)應分別於一百一十年一月五日前及實施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就當
      年度經費向本署辦理結報及核銷。有經費賸餘,應於當年度辦理繳
      回。
(四)本作業規範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生之孳息,不得抵用
      或移用,並應一併繳回。
(五)實施期間內如以同一事由另受其他機關補償時,不得再向本署提出
      申請;已核發者,經撤銷後,應限期命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