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僱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二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三)受僱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之必要文件。 受僱勞工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匯款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前項第 三款規定文件。 第一項受僱勞工得委由雇主,依前點第二項規定,代為申請就業獎勵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