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青年領取學習獎勵金,應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之訓練計 畫參加訓練;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不得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 十以上。 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青年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