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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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第十三點規定,第一項定明雇主依第六條規
定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承諾之薪資、工時及休假等勞動條
件全部僱用結訓學員,若未全部僱用,該未受僱用之結訓學員,其所需訓練費用
不予補助;此外,考量學員參訓期間中途離退訓或結訓後因個人因素放棄受僱或
因成績考核不合格未取得結訓證書等,係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未僱用,則
所需訓練費用仍予補助。
二、第二項定明雇主僱用之結訓學員於結訓後一個月內離職,離職人數達僱用人數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訓練費用依未離職人數支付,已離職者,其所需訓練費用不予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