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 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 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一、不予受理申請補助訓練費之規定。 二、雇主提出訓練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基於主管機關依其核定雇主所提訓練計 畫額度匡列經費並依限撥付。雇主如無正當理由而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訓,將 排擠其他雇主獲得補助辦訓機會,進而影響其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受 訓權益,爰規範申請辦訓雇主之派員參訓率應達一定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