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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應依第五條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班次
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之一者,次
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不予受理申請補助訓練費之規定。
二、雇主提出訓練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基於主管機關依其核定雇主所提訓練計
    畫額度匡列經費並依限撥付。雇主如無正當理由而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辦訓,將
    排擠其他雇主獲得補助辦訓機會,進而影響其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受
    訓權益,爰規範申請辦訓雇主之派員參訓率應達一定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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