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本辦法補助之撤銷或廢止機制。
二、為促使雇主詳實提供本辦法相關文件、資訊,落實本法揭示支持退休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再就業之意旨,並杜絕雇主有不實請領或溢領等不當情事,爰於第二項
    規範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三、第一項第六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
    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