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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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補助之撤銷或廢止機制。
二、為促使雇主詳實提供本辦法相關文件、資訊,落實本法揭示支持退休之中高齡者
及高齡者再就業之意旨,並杜絕雇主有不實請領或溢領等不當情事,爰於第二項
規範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二年。
三、第一項第六款違反本辦法規定,如第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
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四、第一項第七款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指違反本辦法以外之其他相關勞動法令,
如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