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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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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從事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交易程序或相關風險管理措施,須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
    ,執行規範應載明於經營計畫建議書中,並定期提供報告書,其內容
    應載明交易目的、交易明細、投資績效及風險評估。
    前項交易程序包括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個步
    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