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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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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方政府所提之「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實施計畫」,應綜合考量服務區
    域產業特性、人力需求及銀髮者需求,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或
    資源,規劃在地化、個別化服務之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
(一)整體及各據點服務區域之勞動力現況分析(含依法退休者或年滿五
      十五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口、勞動力供需、產業特色等)。
(二)計畫目標。
(三)服務對象。
(四)計畫總經費。
(五)實施期程與預定進度。
(六)辦理方式(採自辦、委託或委辦方式)。
(七)據點分布及執行人力配置。
(八)銀髮人才服務項目(詳細說明具體服務措施)。
(九)如何與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銀髮人才資源中心、就業中心
      (含站、台)進行策略合作或分工之創新或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
(十)預期績效(含求職求才人次、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勞動法令及職涯
      發展諮詢服務人次、辦理就業促進或世代合作相關活動場次及參與
      人次等)。
(十一)最近二年接受本計畫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及辦理成效(含執行績效
        、檢討及改善措施,非延續型計畫則免)。
(十二)經費概算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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