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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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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得依下列補助項目編列經費:
(一)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二)非自有場地費:以雇主自有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於非自有場地
      辦理者,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日以八小時為限。
(三)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四)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前項第一款所定內聘講師鐘點費,為補助雇主支付所僱用傳承專業技
    術及經驗之中高齡及高齡員工講師費。
    第一項各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
    注意事項編列及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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