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8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
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
為被保險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為保障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
,於參訓期間之工作安全,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定明是類
人員應強制參加本保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