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本補貼;已發給者,經發展署所屬各分 署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重複領取補助、補貼或津貼。 (四)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