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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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申請失能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病失能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應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職業病診斷書。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職歷報告書。
前項第二款失能診斷書,其出具之醫療機構層級,準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標準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為明確規範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失能津貼之應備書件,爰參照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失能給付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
    ,於第一項定明。
二、有關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療院所層級,參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
    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失能標準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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