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
一、考量各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均有其請領資格、請領程序、應備具書件等規定,如被
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未及補件或其他原因,致暫停發給保險年金給付時,為避免
無法及時核計應扣減金額而影響減額調整作業,或於日後保險年金給付補發時,
須再辦理改核及沖抵溢領給付等情形,爰定明本保險年金給付仍應依最近一期應
扣減金額予以減額調整,嗣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
二、舉例說明,被保險人同時請領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其
六月份之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經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二規定
,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此時被保險人所請領之本保險六月份失能年金給付,依
五月份之應扣減金額暫予減額調整;如查證後有不應發給前開勞工保險遺屬年金
給付之情形,經保險人確認應不予減額調整之金額後,再予補發;縱補發當月有
不應發給本保險失能年金給付之情形,仍將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