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籍人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
按本法所謂外國籍人員係指依就業服務法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於我國境 內從事工作之人,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本法第 十一條所稱外國籍人員之情形,並於第二項定明投保單位申報該等人員參加保險時應 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