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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核定。
前項會計制度,應包括總說明、本文及附錄。
前項本文,應包括下列事項,視需要分章分節,並按序訂立: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會計檔案之管理。
十、會計人員。
十一、附則。
第二項附錄,應包括財務報表、帳簿及憑證之格式說明,並得將與會計制
度相關之重要規定列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依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略以,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
    核定,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參考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明定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會計制度之內容,並依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
    應行注意事項增列會計事務內部審核之處理,以確保會計制度之健全及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