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為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職業醫學、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法律等 專業人員遴聘之。 前項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小組委員之人數及組成人員,並參照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規定,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機關代表一人擔任,並定明其餘委員需具備與 審議相關之職業醫學、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法律等專業。 二、第二項定明委員之任期及任期內出缺時,應補聘之。 三、第三項定明委員性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