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
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四點第一款
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八十。
(三)乙等:百分之五十。
(四)丙等:不得進階。
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人數為一人者,其評鑑結
果等次為乙等以上,得予以薪級進階。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
得依前三項規定調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