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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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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為建構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網絡,應設置專人辦理以下事項:
(一)提供就業服務資源:主動提供轄內接觸精神障礙者相關單位(如:
      法務單位、醫療衛生單位、教育單位、民間團體等)就業服務資訊
      ,增進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之可近性。
(二)強化跨部會合作機制
      1.建置與衛生福利部精神障礙者社區復健機構、各縣市社區心理衛
        生中心及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等單位之合作機制,擴增提供精
        神障礙者就業服務之管道。
      2.落實大專校院精神障礙者應屆畢業生個案轉銜服務;透過介接教
        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大專院校轉銜系統」,由各直轄市、縣(
        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聯繫個
        案提供就業服務。
      3.辦理法務部檢察機關或矯正機關召開之出監(所)轉銜會議相關
        業務,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所轄地方政府提供出監(所)病
        情穩定有就業需求之精神障礙者個別化就業服務。
(三)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資源
      1.透過補助地方政府由其自行或連結民間團體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
        服務社區支持相關方案,強化精神障礙者回歸社區就業支持量能
        。
      2.透過補助民間團體鼓勵其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相關服務或方案。
(四)連結及整合跨單位網絡服務:召開聯繫會報、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
      ,掌握轄區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績效及執行情形,對於就業輔導困
      難個案,邀請專家學者、法務、衛政、社政、教育及民間團體等網
      絡單位討論,強化網絡單位協調溝通,精進服務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