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者或推薦者檢附資料不完備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勞教人員遴選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資格。 (二)無第五點規定之情形。 (三)符合第二點附件一勞動教育類別表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