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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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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或推薦者檢附資料不完備者,本部得通知其限期補正。
    勞教人員遴選由審查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資格。
(二)無第五點規定之情形。
(三)符合第二點附件一勞動教育類別表之範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