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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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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四點第四款所指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係指雇主對於
    所置備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應依下列項目訂定管理方式,並據以執
    行,以維護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之防護效能:
(一)儲存。
(二)檢查。
(三)維護。
(四)領用。
(五)廢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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