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仍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津貼 。但合併領取津貼之期間,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勞工,合併領取下列規定之津貼,最長以十二個 月為限: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三)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