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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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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學員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結訓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參訓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不符本計畫之各項規定,經分署撤銷資格認定。
    因不實申領參訓獎勵金致撤銷原核定處分者,不得再依本計畫核發參
    訓獎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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