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受補助工會應於全國技能競賽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領據 (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經費預算及支用報告表。 (三)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五)。 (四)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六)。 (五)交通費之佐證資料,如:票根影本、購票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