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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工會應於全國技能競賽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具領據
    (附件四)及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經費預算及支用報告表。
(三)參加人員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五)。
(四)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六)。
(五)交通費之佐證資料,如:票根影本、購票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