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八、分署於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本署指定辦理之內容併同納入規劃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