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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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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查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部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認後,應
    自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未依第六點規定,於納入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五年擔任講師或參
      加課程。
(二)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調查屬實。
(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
      事實有偏頗之虞。
(四)其他不當行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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