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一、為表揚已故有功人員之貢獻,參照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定明受獎人 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之。 二、已故有功人員之請頒作業程序仍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如經勞動部 審查及核定同意追頒本獎章,於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以公開儀式頒給」時,即由 已故有功人員之配偶或親屬代為領取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