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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訂定)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一、為表揚已故有功人員之貢獻,參照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定明受獎人
    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之。
二、已故有功人員之請頒作業程序仍應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如經勞動部
    審查及核定同意追頒本獎章,於本辦法第五條所定「以公開儀式頒給」時,即由
    已故有功人員之配偶或親屬代為領取本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