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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8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
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任期及期滿得續聘。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之改聘程序及任期。
三、第四項定明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併予敘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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