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 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