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 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審議會委員任期及期滿得續聘。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審議會委員辭職或出缺時之改聘程序及任期。 三、第四項定明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所屬人員之委員,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