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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低工資法(112.12.27制定)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制定)
第 8 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原推薦機關或團體
重行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委員辭職或出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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