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前點第三款所定實施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目的。
(二)辦理區域,請依分署轄區申請計畫。
(三)辦理項目:提案內容為活動或課程者,應依內容敘明流程、時間、
時數、地點、師資簡介等。
(四)執行策略及方式:各辦理項目之目標、內容、具體作法、評估指標
、作業流程、時程表及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等。
(五)各辦理項目之執行期程甘特圖。
(六)整體計畫及各辦理項目之預期效益:
1.質化指標:提高退休人員再就業意願、推動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
力再運用、鼓勵企業進用退休人力等。
2.量化指標:參與活動人數、諮詢服務人數、開發工作機會或人才
數等。
(七)經費概算表(如附表二):提案單位應詳列各項工作項目之經費項
目、單位、數量,相關編列經費有受其他單位補助應敘明,並詳列
經費分攤單位、數量。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計畫負責人、工作人員姓名、學經歷與單位曾經執行類似案件之經
驗及執行績效。
(九)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