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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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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
      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查。惟當年度編列經費用罄者,
      即停止辦理補助。
(二)申請本補助計畫者,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及現場勘查。
(三)經受委託機構初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計畫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於至多十個工作日內補正;補正次數各以一次為限,逾
      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四)受委託機構應定期將年度經費報告及符合申請文件送本署辦理審查
      、核銷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需檢附之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應詳列
      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敘明理由列
      冊送本署備查。
(五)審查方式:
      1.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
        款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
        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機械、職業安
        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
        五人擔任委員,並得視事業單位輔導改善情形,於補助額度內審
        酌補助比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
        配合之。
      2.合作公會:本署為辦理申請補助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
        得於「輔導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審查會議
        辦理審查事宜,並得視公會所提供之成果資料,於補助基準額度
        內審酌補助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