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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8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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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規
      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電腦操作」職類限制視覺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所記
      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2  類 b210 」(或 ICD  診斷 01 );
      「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1  類 b117 」(或 ICD  診斷 06
      )。
(四)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13  年 5  月 31 日
      (星期五)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人數 3  人(含)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