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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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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申請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申請項目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五)受本署補助採購之防護具,不得變賣;屬非拋棄式呼吸防護具者,
      於補助後一年內不得拋棄。
(六)受補助單位須配合本署不定期稽核申請補助項目運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