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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本計畫依地方政府轄內身心障礙者人數及業務經費規模,分為三組辦
    理考核獎勵及輔導:
(一)第一組: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二)第二組: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
(三)第三組:基隆市、嘉義市、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
      江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現行第二組之地方政府數量及資源差異程度較第一組及第三組大,應檢討分組以降低
分組內競爭數量不一,影響評分因素及獲獎機率落差情形,現因第十一點獎勵規定修
正為特優獎及創新獎之分組第一名發給獎勵金,故各組獲獎機率宜趨於接近較為公平
,故參考勞動部對地方政府勞動行政業務督導考核及獎勵要點第二點第五項分組規定
,調整基隆市及嘉義市組別,爰修正序文、第二款、第三款之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