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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鍵就業力課程師資管理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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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課程師資每年度應完成下列各項評核指標,始得維持師資資格:
(一)全程參加回流訓並通過測驗。
(二)出席共識聯繫會議至少二次。
(三)授課至少一個課程單元。
(四)授課對象針對師資授課表示滿意之人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一份。
    前項第一款依本署所訂回流訓規劃之訓練,師資應出席回流訓、依回
    流訓規劃完成相關事項且通過測驗。
    師資連續二年未達成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任一款指標門檻,
    則第三年起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師資經授課對象提供不滿意之具體事由,經分署評估確屬師資需改善
    之情事,經通知師資調整改善後,師資連續二年仍有相同情事,第三
    年起不予納入本課程師資名單。
    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四款採計範圍包含本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
    計畫、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並統計於本
    課程師資資訊管理系統。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繳交教學自我審核報告每年一份,師資應配合分署
    規劃於所訂期限內完成繳交,並於共識聯繫會議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