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繳
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者。
3.執行補助計畫之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查證
屬實,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影響計畫之執行。
4.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就計畫
執行情形、成效、核定經費執行情形及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加以稽核
、考評,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