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8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撤銷、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追繳
      已撥付款項,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1.申請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2.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者。
      3.執行補助計畫之人員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查證
        屬實,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影響計畫之執行。
      4.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得就計畫
      執行情形、成效、核定經費執行情形及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加以稽核
      、考評,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相關資料
      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作為本部稽核之用。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