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庇護工場依前點規定參與本計畫及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政府 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件五)。 (二)個案最近一次工作能力評估。 (三)轉銜檢核表(參酌勞發署「身心障礙者從庇護工場轉銜到一般職場 輔導工作手冊」)。 (四)當年度產能核薪表。 (五)參與計畫同意書(如附件六)。 (六)計畫書(如附件七)。 (七)領據(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