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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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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訓勞工於減班休息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得依實際參訓時數,申請訓練津貼:
(一)全時勞工:
      1.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平
        均月投保薪資(以下簡稱平均月投保薪資)逾新臺幣(以下同)
        三萬零三百元,且與減班休息後該月實際協議薪資有差額(以下
        簡稱薪資差額)者,於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範圍內,每月最高
        發給一萬七千二百十元。
      2.實施減班休息日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三萬零三百元以下者,每
        月最高發給二千二百八十元。
(二)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範圍內,每月最高發
      給一萬七千二百十元。
    前項訓練津貼核發基準,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
    第一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為參訓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日之
    前一個月至前三個月。但於事業單位受僱未滿三個月者,以事業單位
    實際投保期間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第一項勞工參訓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工時數
    。
    參訓勞工於參加訓練期間,如同時符合請領本計畫與充電再出發訓練
    計畫之訓練津貼資格,應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