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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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因應景氣因素影響避免事業單位裁員,訂有僱用安定
措施,針對勞雇實施減班休息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補貼,因考量國
際情勢變化快速,產業景氣面臨極大不確性與挑戰,對勞工就業安定及生活產生
重大影響,為加強保障勞工生計,於前開薪資補貼額度外,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
額之百分之二十,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薪資補貼不得請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
或津貼(如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但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鼓勵減班休息勞工
於縮短工時期間參加職業訓練,提高其參訓誘因,以提升其工作技能與知能,故
減班休息期間有參加第六條職業訓練並領取訓練津貼者,可合併領取本項薪資補
貼,惟領取金額合計每月不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