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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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8 條
減班休息勞工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定僱用安定措施之規定,
並依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申請薪資補貼者,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額
百分之二十,並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百位數後,與薪資補貼合併發給
。
領取前項薪資補貼期間參加第六條訓練課程者,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
資補貼之數額,每月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因應景氣因素影響避免事業單位裁員,訂有僱用安定
    措施,針對勞雇實施減班休息之勞工提供薪資差額之百分之五十補貼,因考量國
    際情勢變化快速,產業景氣面臨極大不確性與挑戰,對勞工就業安定及生活產生
    重大影響,為加強保障勞工生計,於前開薪資補貼額度外,依本辦法加給薪資差
    額之百分之二十,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薪資補貼不得請領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
    或津貼(如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但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鼓勵減班休息勞工
    於縮短工時期間參加職業訓練,提高其參訓誘因,以提升其工作技能與知能,故
    減班休息期間有參加第六條職業訓練並領取訓練津貼者,可合併領取本項薪資補
    貼,惟領取金額合計每月不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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