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8
八、雇主以先僱後訓方式,自行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於訓練期間與受訓之
    失業勞工(以下簡稱學員)成立僱傭關係,並依工作所需知識或技能
    ,安排職場導師即時提供學員所需職務訓練,訓練期間補助雇主工作
    崗位訓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