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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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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未符合前點由勞保局逕予撥付之情形者,其得於受僱勞工請畢育
    嬰留職停薪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局申請本獎勵:
(一)申請書。
(二)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雇主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本獎勵之雇主,其撥付期程按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其所定受僱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始日,由勞保局另以雇主提出
    申請之期日代之,並按期程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