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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外國人依本辦法申請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
有正當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其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一、參照雇聘辦法第七條規定,基於簡政便民及申辦無紙化之數位趨勢,為便利外國
    人申請工作許可及增進審查效能,於第一項申請方式定明以網路傳輸辦理為原則
    ,惟有正當理由,得經勞動部個案認定,採書面方式申辦。
二、考量若有司法訴訟之證據調查需要,倘司法機關須檢視原申請文件且須由雇主提
    出時,為使雇主能於未來司法訴訟時提出書面原件以維護自身權益,爰為第二項
    訓示規定,定明雇主應自行保存申請文件書面原本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