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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8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十三款之工作,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下列條件:
一、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但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
    及第十款工作之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薪資基本數額。
前項外國技術人力從事下列工作者,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語文能
力條件:
一、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工作。但第十款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
    技術人力薪資達一定數額者,不在此限。
二、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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