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職安署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認可作業機構之初審結果。 (二)申請單位(含附設各職業訓練機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或經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分 之紀錄。 (三)申請單位(含附設各職業訓練機構)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評鑑 (以下簡稱評鑑)之等第及效期。 前項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單位,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及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並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