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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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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安署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認可作業機構之初審結果。
(二)申請單位(含附設各職業訓練機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或經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分
      之紀錄。
(三)申請單位(含附設各職業訓練機構)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評鑑
      (以下簡稱評鑑)之等第及效期。
    前項之審查結果,由本部函復申請單位,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及本部
    勞動力發展署,並公開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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