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 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 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 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